当事人化名,原告为某科技公司,被告为某制造公司。某科技公司在20192020年期间按照合同约定为某制造公司的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某制造公司在支付部分进度款后,剩余尾款未付。某科技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以拖欠设计费及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清单包括要求某制造公司全额支付拖欠的设计费68040元、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如下:某博物馆项目双方已协商核减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核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周科兵律师的法律反击如下: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设计费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服务报酬,符合合同款项的法定要素。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方按照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委托方就应按照合同支付相应费用。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如果没有充分依据,不能随意计入总费用。而且增项费用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不像合同约定的设计费那样明确和固定。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不能简单按照面积扣减费用,因为合同对于费用的计算可能有多种因素考量,并非单纯依据面积。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某制造公司以原告存在履约瑕疵为由单方面核减费用,属于违法变更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如需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3.最终法律结论:某制造公司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支付尾款,构成未足额支付报酬。某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并且某制造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某制造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某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科技公司承担316元,某制造公司承担1268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在于认为可以随意以履约瑕疵为由核减费用,不重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对于设计方的履约瑕疵,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核减费用,不能随意大幅扣减;同时,增项费用需有充分依据,不能仅凭设计面积差异就进行费用调整。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对于设计方的履约瑕疵,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是单方面采取行动。对劳动者(设计方)的启示是,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在遇到委托方不合理要求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科兵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完整梳理合同、聊天记录、函件、图纸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持了全案抗辩观点,获得法院全面采信。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判断案件性质和争议焦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力论证。在庭审策略上,紧扣案件核心问题,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总之,周科兵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成功解决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尾款纠纷,避免了委托人的超额赔付,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而周科兵律师用专业和智慧守护了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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