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时,赵孟亮律师遇到了复杂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辩称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其积极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的状态已不复存在,原告主张的代位权诉讼失去了意义。这就涉及到如何准确认定“怠于行使”的时间节点,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疑难所在。
赵孟亮律师采取了按突破口倒叙的处理方式。他紧扣《民法典》第535条,以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代位权诉讼为关键突破口。首先,他仔细梳理案件时间线,发现第三人对被告所提起另案诉讼的时间晚于本案原告起诉时间。接着,结合第三人多起被执行记录与资金压力事实,成功论证“怠于行使”状态在起诉时依然存续,否决了被告“已诉讼即不怠于”的抗辩。在庭审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依据和清晰的逻辑推理,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欠付第三人中国XX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廊坊市XX货款XX0,000元。原本被告认为原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据不足,但最终法院未采纳其抗辩意见,实现了原告的诉求。
结合廊坊地区的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代位权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赵律师通过收集第三人的多起被执行记录、资金压力等证据,为论证“怠于行使”状态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要准确把握证据与法律规定的契合点,像本案中紧扣“怠于行使”的时间节点,以证据证明在起诉时该状态依然存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分析,以法律为依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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