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蔡XX、吴XX、许X对虚假陈述亦有过错。陈某某、戚XX等26名投资者因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向其提起诉讼。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诉讼时效、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损失认定以及各被告赔偿责任认定上。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三年,至2024年8月25日届满。经核实,各原告网上立案时间均在2024年8月25日之前,未超过诉讼时效。徐晓律师执业18年,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凭借丰富经验迅速锁定关键信息。
接着,徐晓律师逐笔比对投资者的交易记录,发现原告存在在实施日2017年4月11日(含)起至揭露日2019年4月30日(含)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该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4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股票的情形,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同时,他调取证券市场同期波动数据,分析发现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时间跨度大,证券市场波动明显,对于因证券市场系统因素或行业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应予以扣除。
此外,徐晓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在审查被告提出的非系统风险因素时,发现并无证据显示相关非系统风险因素与股价下跌存在因果关系,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XXX.14元,蔡XX、许X、吴XX、某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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