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川01XX民初XXXX号案件中,郭寿瑶律师做出了一个打破常规的动作——不局限于起诉合同相对方,而是深入调查被告公司情况并追加股东为被告。郭寿瑶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这样丰富的办案经历为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底气。
这起案件中,原告唐XX与被告成都住XX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但该公司自2019年12月24日起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且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逃避债务,原告面临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的困境。在案件推进的第一个阻碍点出现了,仅起诉合同相对方(即空壳公司),很可能无法执行回款。要察觉这一问题,通常需要经历过大量类似案件的全程推演。郭寿瑶在过去多年里,承办了300余件民商事案件,其中应收账款及执行案件占比约50%,她恰好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底层结构上有着丰富经验,所以能敏锐地意识到仅起诉空壳公司的局限性。
于是,郭寿瑶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她发现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接着,郭寿瑶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本案共同被告。常规律师可能不敢轻易追加股东为被告,因为这需要承担一定的败诉风险和同行质疑。而郭寿瑶作为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企业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她所处的职务地位让她有更强的败诉风险承受能力,过滤掉了这种风险厌恶心理,为她采取这一策略提供了硬性背书。
在庭审中,郭寿瑶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郭寿瑶详细梳理了原告垫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各项损失,并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了逾期利息(违约金),还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得合理合规(按年利率4.16%计算),以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寿瑶的代理意见,认定《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与邱XX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住XX公司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支付物业费、水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723.17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16%计算),被告黄XX、邱XX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子判了,房东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挽回,但这起案件也反映出市场上一些公司通过“空壳”化逃避债务的现象。后续可能还会有类似的案件出现,如何更好地防范此类风险,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仍是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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