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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应对工程款及利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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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30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81525192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处理事务及时,不拖延,办事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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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呼和浩特市某区林业局与内蒙古某生态环境工程公司就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款及利息支付产生争议。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出发,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驳回林业局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应对工程款及利息争议

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方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承包方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支付及利息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此类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涉及合同履行、工程验收、造价鉴定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专业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来解决。

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始终秉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与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鉴定报告合法性与适用性分析

林业局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价款未核减死树工程造价,且启动鉴定程序违法。刘昊东律师指出,一审法院鉴定程序虽存在争议,但最终以XX公司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是合理的。因为该报告作出在先,且双方及咨询造价公司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明确对结算内容予以认可。同时,林业局对鉴定报告进行选择性认定,忽视了养护期已过,苗木死亡属自然规律,不应由XX公司负责的事实。刘昊东律师凭借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精准分析鉴定报告的合法性与适用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工程款及利息支付条件判定

对于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利息支付问题,刘昊东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抗辩。他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分三年支付,支付前提是每年经验收达到质量要求。XX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林业局于20XX年X月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且出具了验收单,林业局也未提交证据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工程价款明确且付款时间到期后,林业局应支付利息。刘昊东律师的专业分析和有力论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刘昊东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解决了本案中的法律实务难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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