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襄阳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相撞,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在此情况下,家属委托了在襄阳本地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
2022年开始执业的李星星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尤其专精于婚姻家事类案件,同时在侵权类案件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接受委托后,李星星律师全面整理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收入经营等证据,依法为家属主张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项目。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
然而,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剔除非医保用药、不赔误工费、不赔护理费、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等理由,要求二审改判少赔2.5万余元。二审中,保险公司重点攻击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作为家属二审代理人,秉持“不忘初心,用心做好每一个案子”执业理念的李星星律师,当庭逐一严谨回击。对于抢救费用,李星星律师指出其为生命必需,且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对于误工费,结合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及经营证据,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对于护理费,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对于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
最终,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星星律师方答辩意见,明确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死者家属一审确定的35万余元赔偿金额全额保留,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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