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罗先生遇到了麻烦事。他在成都市XX公司工作,公司没和他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买社保。罗先生就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不太理想,经济补偿金没得到支持。于是,罗先生委托了在四川成都执业的刘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案子的难点不少。公司和罗先生对入职时间有争议,公司认为是2018年4月4日,罗先生觉得是2018年8月8日。而且,对于离职原因双方说法也不一样,罗先生称因公司未签合同、未买社保离职,公司则说是罗先生家庭问题在厂区发生纠纷后没再上班。另外,工资标准也存在分歧,罗先生主张月工资4500元,公司认为是2800元。
刘双律师接手后,做了不少工作。他仔细研究案件,根据相关规定,主张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在工资标准方面,他指出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让法院采信了罗先生主张的月工资数额。对于经济补偿金,他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离职原因时,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还有一个案子也差不多。王女士借给何先生钱,有借条但何先生不认可收到借款。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让王女士取得胜诉,何先生需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下来后,罗先生拿到了应得的补偿。他把判决书收好,也更加了解了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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