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8日,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罗XX与被告成都市XX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716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572元,加班工资77,177.74元,社保损失11,968元,2019年10月工资6,000元。罗XX于2019年委托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刘双律师代理本案。
2019年11月11日,罗XX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罗XX二倍工资差额43,973元、10月工资3,047元,对罗XX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罗XX与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刘双律师在诉讼中,围绕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争议焦点收集证据、进行辩论。
2020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XX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罗XX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驳回罗XX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日,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请:判令何XX偿还欠款73,300元及利息。王XX委托刘双律师代理本案。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2020年5月28日,法院判决何XX支付王XX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
2020年2月19日,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武侯区XX与被告南充德宝汽车技术服务中心、李XX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判令德宝汽车服务中心支付货款59,160元及利息,判令李XX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武侯区XX委托刘双律师代理本案。刘双律师通过电话催收货款并录音取证。2020年4月24日,法院判决德宝汽车服务中心支付货款59,160元及利息,李XX对德宝汽车服务中心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驳回武侯区XX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9日,刘双律师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以刘X名义起诉黄X支付抚养费,要求黄X每月支付1000元,法院当日受理。2019年5月15日开庭,在法官主持下,双方代理人就黄X是否支付抚养费及支付标准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黄X每月支付刘X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黄X和刘X各承担一半,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
收尾:上述四起案件均已审结,相关法律文书已生效,部分案件已履行完毕,卷宗已归档至相应法院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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