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知情权与租赁合同交付义务的问题时常引发纠纷。在某起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原告杜XX虽持有食品公司10%的股权,却长期被排除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之外,对公司财务状况一无所知。2019年12月杜XX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多次书面请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理由是其曾参与经营且公司章程未修改,没必要查阅,还认为其无权查阅入股前资料。
邹鹏鹏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让她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缜密的法律思维。接受杜XX委托后,她迅速理清证据链条,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不能因公司单方面认为“没必要”而剥夺。
从专业角度来看,邹鹏鹏律师深知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中的重要性。她指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监督权、利润分配权等其他权利的基础。在这起案件中,她精准定性,击碎了被告以“原告曾负责经营”为由拒绝查账的抗辩。她还坚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因为在实务中,仅查看会计账簿往往难以发现深层次的财务问题。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观点,认为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之内,也支持了杜XX查阅入股前公司资料的请求。
在另一起十一年长租合同纠纷中,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某XX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物业公司按约缴纳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500万元首期租金,但案涉房屋被案外人实际占有,XX集团迟迟未能清退案外人并交付房屋。物业公司发函要求暂缓支付后续租金,XX集团却以其未按时交纳后续租金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试图没收已收取的800万元款项。
邹鹏鹏律师凭借多年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复杂商事租赁纠纷等领域积累的实务经验,敏锐地指出合同约定的“现状交付”不等于“无需交付”,按约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被告试图通过“现状交付”将清退第三方的风险与责任全部转嫁给承租人,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她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确立了“交付义务履行在先”的原则,证明了原告行使的是合法的后履行抗辩权,不仅为客户追回了全部的800万本金,还成功主张了300万元的违约金及高额资金占用利息。
邹鹏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成功承办350余件民商事案件,行业经验横跨多个领域。她始终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核心,凭借严谨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她的这些案例,不仅为委托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厘清了法律规则,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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