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开始合伙,一起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被告冉某某告上了法庭。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薛XX称,案涉的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照他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他认为被告冉某某把这些玉米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没有分配货款,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要求被告支付应得的合伙所得XXX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以XXX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1日起按LPR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还要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站台余货明细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和出货价,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挂账”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这些货物实际是给被告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另外,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他曾以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的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这些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说法矛盾。最重要的是,合伙还没清算,原告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财产,根据另案生效判决,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一直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得先清算才行。同时,被告处置货物是经过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案涉的《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2685吨货物,和合伙经营有关。但有几个关键事实很重要:一是三合伙人从2019年开始合伙,期间有大量的收支往来,一直没有进行合伙清算,也没有终止合伙合同;二是原告提交的证据没办法证明这些货物按照他主张的计算方式所得的款项就是合伙利润,他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不是利润分配;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主张分割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财产的分割需要以清算为前提,只有清算后才能确定合伙是否有利润、利润是多少以及分配比例。原告仅仅依据《站台余货明细表》,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款项就是合伙利润,也不能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而且,原告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这个案子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有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合伙做生意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利润分配、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要做好账目记录,及时进行清算。如果发生纠纷,不要盲目起诉,要先了解清楚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权利义务,收集好相关证据。
结尾
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薛XX因为合伙未清算就径直主张财产分割,最终败诉。而丁婷律师凭借着多年积累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知识,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她深入挖掘证据关联,有力反驳了原告诉请,同时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边界。正是因为她在执业的这些年里,办理了百余件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够在本案中找准关键突破口,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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