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难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何菲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她作为专业律师的敏锐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她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而是另辟蹊径。何律师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这使她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能保持冷静和专业。她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这些经历让她养成了严谨细致的工作习惯。在本案中,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菲娅律师没有轻易放弃。她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灵活运用,也得益于她长期为大型国企、上市企业及本土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等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与合规治理的经历,使她对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在实际企业运营中的应用有更深入的认识。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这种在不利情况下依然能有条不紊地进行诉讼的能力,源于她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注重谈判调解的工作方式,她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在处理案件时既注重法律的适用,也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何菲娅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何菲娅律师在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进一步明晰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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