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水泥买卖欠款案时,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供应水泥并开票,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拖欠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合同中指定的结算人进行的对账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被告以人员离职等理由拒付,明显是不合理的。
杨杭川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同时,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结合四川的办案经验,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和固定非常重要。像本案中,律师收集了一系列的证据形成闭环,才有力地支持了委托人的诉求。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如本案中的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问题,只有抓住关键,才能在诉讼中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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