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XX第一次找到刘双律师时,手里拿着仲裁裁决书,满脸焦虑。此前他就与成都市XX公司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阶段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获支持。罗XX于2018年入职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刘双律师所在的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位于四川成都,自2017年执业以来,刘双律师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核心难点。首先,入职时间存在争议,公司认为罗XX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4日,而罗XX认为是2018年8月8日,这关系到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款项的计算。其次,对于离职时间和原因双方说法不一,罗XX称已请假,认为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公司则称因家庭问题罗XX未再上班,双方均未办理书面离职手续,这涉及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的问题。另外,工资标准双方也有分歧,罗XX主张月工资4500元,公司认为是2800元。
刘双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究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为确定入职时间,他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判断,罗XX在2018年4月4日入职后因身体原因于6月12日离开至8月7日期间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对其管理和发放报酬,认定本次劳动争议中罗XX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对于工资标准,刘双律师指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使法院采信了罗XX主张的月工资4500元。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刘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罗XX与成都市XX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XX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罗XX原本仲裁阶段未获支持的经济补偿金,在一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件。在王XX与何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何XX虽出具借条但称未实际收到借款。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何XX支付王XX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下来后,罗XX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整理好收进了文件夹。他知道,在刘双律师的帮助下,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场劳动争议也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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