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保险公司对损失金额的异议而陷入维权困境。本案中,原告李X的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在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索赔未果后提起诉讼。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诸多异议,使得案件存在较大争议。
2011年开始执业的李伟玲律师,在河南省兰考县已深耕法律实务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在被告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李伟玲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这一程序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这一动作体现了她在证据组织方面的专业能力,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李伟玲律师秉持“忠于委托,精研法理,以专业捍卫权益”的执业理念,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她对法律的精准适用,展现了其深厚的专业功底。
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亦获法院支持。最终,在李伟玲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72099元均获法院支持,且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也让她“做当事人风暴中的压舱石,亦做法治温度的传递者”的执业理念得到了充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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