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先生起诉时主张被告成都市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716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572元、加班工资77177.74元、社保损失11968元以及2019年10月工资6000元。而被告公司则认为罗先生所诉无事实依据,不应支付这些费用。罗先生委托了四川成都的刘双律师,刘双律师接手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的各项证据和事实。
在律师介入前,罗先生掌握的证据有一份没有对方签字的工资流水、模糊的加班相关视频资料和电话通讯记录、不完整的请假电话录音。刘双律师经过调查和分析后,补充提交了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申请法院对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强化了证据的证明力。
在仲裁阶段,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罗先生二倍工资差额43973元、10月工资3047元,对罗先生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罗先生和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然而在一审中,法院认定罗先生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公司应支付罗先生2019年10月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原告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7716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572元、加班工资77177.74元、社保损失11968元、2019年10月工资6000元。判决结果:支付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王女士起诉被告何先生偿还欠款733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未实际收到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
仲裁未支持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支付7315.5元,这一结果体现了案件在不同阶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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