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先生与被告汪先生是朋友关系。1996年7月29日,汪先生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向辛先生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63500元,借款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还约定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汪先生并未按期还款。辛先生长期催告,汪先生仅在2024年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后,辛先生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汪先生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汪先生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30000元,借条所载63500元是应辛先生要求书写,双方也未约定利息。此外,他称将公租房交由辛先生居住使用,辛先生后续还将房屋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面对这起复杂的陈年借贷纠纷,单楷律师首先对二十余年的原始借款凭证进行了精准梳理。他收集了《借款协议》《借条》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严格适用民间借贷举证规则,有力驳斥了汪先生无证据的抗辩,锁定了借款本金的事实。针对“以租抵债”、现金交付等复杂情形,单楷律师专业地梳理了款项抵扣逻辑,全程把控庭审要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协议》《借条》均为汪先生亲笔书写并确认,辛先生已完成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汪先生抗辩仅收到30000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存在“以租抵债”情形,辛先生长期使用汪先生的公租房并转租获利,结合汪先生已还款1000元的事实,法院依法核减了相应款项。因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对辛先生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汪先生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辛先生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辛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在这类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往往存在借款时间久远、证据保存困难等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妥善保存借款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等。在借款时,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遇到纠纷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错过诉讼时效。同时,在面对被告的抗辩时,要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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