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公司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订《玻璃及安装合同》,XX公司完成玻璃安装工程,总价款928,512元,上饶XX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618,512元未付。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认定,包括上饶XX公司、XX公司(总公司)、C单位(项目合作方)的责任承担,以及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方有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己方需解决责任主体和合同性质认定难题。
执业至今承办超100件案件的郑智,在查看《玻璃及安装合同》时警觉起来——他处理过数十件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深知合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主体和管辖的影响。郑智立即组织团队对合同条款、施工内容进行细致分析,建立了“合同性质分析清单”,从工作内容、结算方式等方面进行筛查。
同行常见的处理方式可能仅围绕合同条款简单论证,而郑智采用“证据-法律双驱动法”。一方面,他提交《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固定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的事实;另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进行精准的法律论证,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无直接合同关系不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性质分析清单”已应用于多起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帮助郑智准确判断合同性质,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代理策略。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判决上饶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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