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原告湖北某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28万余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南通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公司、邯郸市某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湖北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湖北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丁晓霞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超400件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她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
在办案过程中,丁晓霞律师侧重于证据链整理。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针对青岛某公司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回应。她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丁晓霞律师长期认为,在处理票据纠纷时,关键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邯郸市某公司、第三人南通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湖北某公司票据款28万余元;上述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最终,湖北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票据交易中,要注重交易凭证和票据记录的保存。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在进行票据交易时,提前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降低票据到期拒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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