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1993年8月出生)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月工资约定4000元。刘某的工作地点在该科技公司办公所在地,且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每日工作时间为9:0018:00,每周工作6天。
然而,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还被踢出工作群。刘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且拖欠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诉求如下:支付2021年5月8日至7月15日欠薪6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0元;支付加班费3678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为:刘某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由“XXX”负责招聘、管理、支付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曾通知刘某入职登记表及保密协议作废,刘某知情同意。
刘伟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刘某通过公司的招聘软件入职,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UI设计工作,公司按月支付工资,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为什么不能替代:公司声称刘某属于“XXX”团队,但“XXX”团队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刘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考勤管理等都直接与公司相关,且公司也实际对刘某进行了管理和工作安排,并非所谓的“第三方合作团队”。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以“第三方合作团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试图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3.最终法律结论:刘某与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等。
仲裁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终局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6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03.45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367.81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违法解除赔偿金)。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本案中公司以“第三方合作团队”为由进行抗辩。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实际用工情况为准,而非公司的单方说辞。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要综合考虑招聘方式、工作地点、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等多方面因素。只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用工而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而言,要增强维权意识,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伟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本案中,他通过收集整理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打破了公司“借壳用工”的抗辩。在庭审中,他准确引用法律法规,进行有力的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认定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份明确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对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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