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1984年出生,是一名务工人员。2019年1月30日,黄某受雇参与某小区春节喜庆布置中的悬挂灯笼工作。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将悬挂灯笼工程发包给某服务部,某服务部经营者的丈夫肖某联系钟某,钟某邀请黄某一同参与工作。黄某在悬挂完灯笼拆脚手架时,从第二层脚手架摔下受伤。
黄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013.29元,其中黄某垫付部分费用,其余由某服务部预交。黄某住院42天,期间由其父母护理。经司法鉴定,黄某损伤致左、右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
黄某提出诉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96273.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某服务部辩称,黄某是钟某雇请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黄某自身未注意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认为黄某的赔偿标准过高。物业则称,其将工程发包给某服务部,与黄某不存在法律关系,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黄某自身未尽到谨慎和安全施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邹婷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劳务关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某服务部承包工作后雇佣黄某等人,与黄某成立雇佣关系。肖某虽负责联系工作人员,但未承揽该项工作,与黄某不存在雇佣关系;钟某也是某服务部聘请的雇员,与黄某亦不存在雇佣关系。
2.过错责任划分:某服务部明知自己没有从事高处作业的资质和条件,雇请没有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证的黄某从事高处作业,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对黄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现场监督指导,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黄某明知在从事高处作业,在未得到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作业,且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
3.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物业作为发包人,明知发包事项包含“高空作业”,应当知道某服务部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业务承包给某服务部,应当与某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律结论为,某服务部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自身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某服务部赔偿黄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4998.6元,品除已付28879.64元,尚需赔偿106118.96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2.物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某服务部负担4500元,物业连带负担,黄某负担2312.5元。法院驳回了被告方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务关系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转包工程,而不考虑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认为员工自身有过错就可以减轻自己的主要责任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雇主在雇佣员工从事高危作业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否则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发包人在发包业务时,有义务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否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在业务发包和员工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巨额赔偿。对劳动者而言,在提供劳务时要注意自身安全,若遭遇伤害,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邹婷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收集了黄某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认定了劳务关系和各方的过错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清晰的论证和有力的反驳,维护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帮助黄某获得了合理的赔偿。劳务安全无小事,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