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即便持有借条,也可能遭遇对方抵赖。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而刘双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帮助她成功维权。
王女士与何先生的借贷纠纷始于2016年8月9日,何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00000元,王女士按其指示将借款汇至苏先生的银行账户,何先生出具了借条。此后,何先生又向王女士借款20000元。2018年7月6日,经双方沟通,何先生重新出具借条,写明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并承诺在2018年年底还清,随后双方将原借款凭证撕毁。
然而,2020年1月18日,何先生通过他人向王女士转账还款46700元后,便拒不归还剩余的73300元借款。王女士多次催促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刘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先生偿还欠款及利息。
何先生辩称,自己虽出具了借条,但王女士并未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王女士向苏先生转账的行为与自己无关,也从未授权他人代替自己还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面对何先生的抵赖,刘双律师展开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
刘双律师收集到中国XX银行的银行回单,证明王女士于2016年8月9日向苏先生转账100000元;杨先生和何先生于2020年1月18日向王女士转款的记录;中国XX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自2016年8月9日至2018年7月24日,王女士收到多笔户名为苏先生、何先生的银行卡转款,王女士称在此期间将信用卡出借给何先生使用,何先生通过苏先生、何先生向其偿还信用卡支出,2018年7月收回信用卡后要求何先生出具借条。此外,还有王女士与何先生2019年1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何先生在记录中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还款。
这些证据虽无法直接证明何先生收到借款,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刘双律师指出,对于苏先生、杨先生、何先生向王女士转款、还款的行为,王女士均能给出合理解释,而何先生仅以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不足以对抗王女士的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双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何先生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女士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33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6%计算)。
案件结束后,王女士顺利拿到了欠款和利息。判决书和相关证据资料被妥善保存,这场借贷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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