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的纠纷漩涡中,吴XX陷入了与张XX、许XX的债务纷争。张XX向吴XX借款400000元,然而还款问题却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审判决张XX、许XX偿还借款及利息,但二人不服上诉,吴XX面临着上诉的法律挑战,其权益亟待专业律师的维护。
此时,福州苏湖城律师介入此案。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
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张XX、许XX称已还清借款,将公司账户U盾交给吴XX让其划拨400000元,吴XX却多划走740000元,还称原审法院未准许其延长举证期限、未认定证人证言等。苏湖城律师针对这些上诉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他指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张XX称向吴XX账户转账的款项交易用途为货款和公司员工费用,并非还款,且付款方为哈尔滨XX公司,与还款无关。吴XX在借条签订后多次向俩上诉人转账付款,说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借条原件仍在吴XX手中,这是借款未归还的有力证明。此外,张XX在原审和二审中关于还款的陈述相互矛盾,足以说明其说法的不可信。
对于上诉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问题,苏湖城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指出原审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并审查后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证人证言,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说明单独的证人证言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并无不妥。
苏湖城律师不仅在法律条文的运用上精准到位,他还积极为被上诉人收集证据。虽然二审中双方提交的部分证据因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未被采纳,但苏湖城律师的努力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苏湖城律师现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还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他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曾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也受到众多媒体的专访报道。
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二审审理过程中就还款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无证据证明已清偿债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吴XX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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