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江苏宿迁沭阳县,居民徐先生与苗女士曾是夫妻。20XX年城市改造,徐先生父母房屋拆迁,以徐先生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了XX小区二期2X幢3单元5X2室和XX家园五期南段1X幢4单元1X1室。20XX年,二人在沭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所有财产归男方。20XX年X月X日,房屋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徐先生办理登记时被告知需苗女士协助,多次催办无果。
20XX年XX月XX日,案件立案,赵月亮律师介入。赵月亮律师20XX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吉林大学,执业6年来经办案例百余件,他接手后第一件事是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作为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会员,赵月亮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主张离婚协议中“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有效,苗女士应按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徐先生,判决苗女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徐先生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赵月亮律师处理此类婚姻家事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对涉及的协议、合同等书面材料进行细致审查,梳理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法律路径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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