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浙江台州,张X受李X雇佣,在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从事店面拆除工作。施工中,张X从脚手架摔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张X要求李X、王五及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236599.02元。被告方均提出抗辩,李X否认雇佣关系、认为张X自身有过错并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王某与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称无选任过失,无需担责。
戴丽萍律师于此时接受张X委托。她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等领域案件,本案涉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问题与她擅长处理的工伤赔偿领域有一定关联,其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很好地应对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问题。
接案后,戴丽萍律师首先着手梳理证据。她凭借在劳动工伤等案件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发现被告方可能会在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上做文章。因为发现被告可能会对法律关系提出异议,所以她仔细梳理微信记录、病历资料等证据,明确各方法律关系,这体现了她长期承办案件形成的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的能力。之后,针对被告方对原告受伤事实、伤残等级及损失情况的质疑,她全面收集并提交鉴定意见书、视频及录音资料等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展现了她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的专业能力。同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浙江省赔偿标准,她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精准核算,剔除不合理部分,这得益于她在工伤赔偿等细分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合理损失232302.39元,结合各方过错程度作出判决,李X承担40%赔偿责任,扣减垫付费用后仍需赔偿77443.59元;王五承担20%赔偿责任,需赔偿47460.48元,张X自身承担剩余40%责任;驳回张X对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由各方分担。戴丽萍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代理词,清晰阐述各被告的过错情形及赔偿责任比例。张X最终获赔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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