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8日,被告程X与原告XX银行所属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36个月,期内年利率9.72%,逾期加收50%罚息。被告肖X签订《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1月20日,原告向程X发放贷款10万元。后双方将借款展期至2022年11月20日。
贷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未偿还本金,尚欠本金10万元及自2022年3月30日起的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2025年3月向法院起诉。项婷律师接受原告XX银行委托后,第3天,开始全面梳理合同及履约证据,整理《个人借款合同》《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抵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明细、抵押登记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抵押担保及欠款事实,为后续的调解和诉讼做好准备。
第10天,两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经济困难,请求分期还款。项婷律师针对被告调解意愿制定策略,评估后认为,被告有还款意愿但一次性偿付能力不足,且抵押房屋价值足以覆盖债权,接受分期还款方案可快速结案、避免执行风险,同时保留抵押权作为最终保障。
第23天,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项婷律师积极争取对原告有利的条件。明确分期还款计划,2025年11月2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2026年4月2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留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约定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还款,原告可就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争取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此次调解结案,高效化解了纠纷,避免了判决及执行的漫长程序。被告获得分期履行的宽限,原告则快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调解书明确载明,如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为原告提供了可靠的最终清偿保障。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无需承担额外费用。调解协议中明确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即期内利率9.72%、逾期利率14.58%,未作任何让步,维护了银行的利息收益。在被告确实存在还款困难的情况下,接受分期还款方案既体现了善意,也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农村宅基地房屋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和执行障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