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款项的结算本应清晰明了,但XX公司在追讨玻璃安装承揽款时却陷入了复杂困局。20XX年,XX公司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订《玻璃及安装合同》,完成安装工程后,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618,512元未付。此时,责任主体认定和合同性质成为争议焦点,XX公司上饶XX公司是否担责、总公司是否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是否因资产收购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影响着案件走向。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2025年开始执业的上饶郑智律师介入此案。郑智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虽执业时间不长,但已承办案件逾1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经验。他秉持着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决心为XX公司解开困局。
郑智首先从证据固定入手,提交《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明确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接着进行法律论证,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智的观点。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郑智律师凭借清晰的办案思路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为XX公司破解了玻璃安装款追索的复杂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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