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处境与纠纷起因:
罗先生于2018年入职成都市XX公司,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0月18日,罗先生因家庭问题在公司厂区发生纠纷后未再上班。罗先生就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诉至法院。王女士称何先生于2016年和2018年两次向其借款,重新出具借条后部分还款,剩余73300元拒不归还,王女士遂起诉何先生还款。武侯区XX经营部与南充德宝汽车技术服务中心存在汽车配件买卖合同关系,德宝汽车服务中心欠付59160元货款未支付,经营部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刘先生与黄女士离婚时约定孩子刘乙随刘先生生活,费用由刘先生承担。2019年,刘乙面临升学,刘先生认为自身抚养能力有限,拟以刘乙名义起诉黄女士支付抚养费。
核心难点:
罗先生案件中,入职时间的确定、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等存在争议。王女士案件里,何先生否认收到借款,需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武侯区XX经营部案件,双方未进行对账确认债权金额,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刘先生案件,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抚养费,需确定能否以孩子名义起诉及合理的抚养费标准。
律师的具体动作:
刘双律师是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深耕法律服务行业近十年,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一线司法实务经验。在罗先生案件中,刘双律师帮助罗先生收集证据,理清入职时间和工资标准等关键问题。在王女士案件中,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在武侯区XX经营部案件中,刘双律师通过电话催收货款并录音,巧妙取证确定债权金额。在刘先生案件中,刘双律师整理关于我国婚姻X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用方面的规定,确保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同时征询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从家庭关系方面着手,尽量让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结果:
罗先生案件,法院判决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王女士案件,法院判决何先生支付王女士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武侯区XX经营部案件,法院判决南充德宝汽车技术服务中心支付货款59160元及利息,李XX对德宝汽车技术服务中心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刘先生案件,经法官调解,黄女士每月支付刘乙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黄女士和刘先生各承担一半。
这些案件的顺利解决,体现了刘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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