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生在工作中遭遇了难题。他在XX公司工作,可公司既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购买社会保险。罗先生为此申请劳动仲裁,然而仲裁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经济补偿金并未得到支持。
事情还得从2018年说起。罗先生于2018年4月4日入职XX公司,不过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期间,他因身体原因未向公司提供劳动。自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18日,罗先生继续在公司从事机器修理岗位。2019年10月18日,罗先生因家庭问题在公司厂区发生纠纷后,便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
就在罗先生一筹莫展之时,他找到了在四川成都执业多年的刘双律师。刘双律师深耕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刘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
在确定罗先生入职及离职时间的问题上,刘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梳理,最终让法院认定罗先生本次劳动争议入职XX公司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
对于罗先生工资标准及2019年10月工资的问题,刘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且应对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法院采信了罗先生所主张的月工资数额4500元,并判决公司支付罗先生2019年10月工资3334元。
在经济补偿金应否支付的问题上,刘律师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罗先生经济补偿金7315.5元。
关于二倍工资应否支付的问题,刘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罗先生关于二倍工资之主张期间于2018年11月11日之前的部分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公司应支付罗先生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3500.6元。
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与XX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XX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刘双律师还处理过不少其他类型的案件。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王女士借款给何先生,何先生却不认可收到借款。刘双律师收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王女士取得胜诉,何先生需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武侯区XX与南充德宝汽车技术服务中心存在货款纠纷,双方未进行对账确认债权金额。刘双律师巧妙取证确定金额,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德宝汽车服务中心支付货款59160元及利息,李XX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抚养费的案件中,刘双律师整理关于我国婚姻X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用方面的规定,确保委托人所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同时,他从家庭关系方面着手,尽量让双方达成和解,最终黄女士每月支付刘乙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黄女士和刘甲各承担一半。
夕阳的余晖洒在刘双律师办公室的窗台上,他坐在桌前,静静地整理着手中的案件资料,准备迎接下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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