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XX日,西安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就西安XX国际购物中心负二层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对工程范围、价款、付款方式、工期等都做了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在施工图基础上存在调整,实际安装的监控镜头较施工图多4个。20XX年XX月XX日初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同年XX月XX日第二次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了工程结算审定,审定数额68万元。然而,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违约金产生争议,西安XX公司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唐瑞律师介入此案。唐瑞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曾任职于中国神华集团神东煤炭集团。他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详细审查施工过程中图纸与设备的调整记录。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唐瑞律师凭借其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方面的丰富经验,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来处理此案。他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结合实际施工调整情况来判断工期延误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西安XX公司支付陕西XX公司工程款244181.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陕西XX公司向西安XX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8万元。
唐瑞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深入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调整记录,包括图纸变更、设备调整等,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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