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能获得报酬,因当时经济紧张,便同意帮忙。他带着银行卡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将现金交给网友后获得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初,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主要是DX取现及获得报酬的事实,但缺失了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的关键证据,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
储博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DX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手续并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陈述和阅卷情况,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他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前提,因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不明,认定DX构成该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随后,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储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交流。
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在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阅卷时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只有上游犯罪查明属实,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才有成立基础。承办过程中主动积极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同时参考类似案例,做好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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