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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错判二审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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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4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蕾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23人 执业6年
律所:广东知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201123612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169128065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杨蕾律师,毕业于宁夏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杨蕾专注处理婚姻家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与劳动争议,曾处理过500+民商事诉讼纠纷、非诉法律业务。杨蕾律师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专业能力过硬,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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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X因房屋被淹与天桥x街道办事处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街道办事处无责。山东济南的杨蕾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专业分析和有力辩护,二审成功为李X争取到装饰装修及物品损失、营业损失等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错判二审逆转

天桥x街道办事处对李X财产不存在侵权行为。李X租赁该街道办事处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因三楼房屋渗水致其二楼房屋装修装饰及物品受损,但一审仅依据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聊天记录,便认定其尽到“提醒义务”,损害后果与街道办事处“不存在关联性”。李X签下上诉状时,对挽回损失几乎不抱希望。

这份上诉材料被送到了山东济南的律师杨蕾手中。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蕾,在济南深耕理财纠纷房产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0+余件,尤其专精于大额经济纠纷案件。她深知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杨蕾律师接案后,迅速对该案件所有资料进行了重新整理。她发现,无论基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还是基于租赁合同的义务,天桥x街道办事处均有对案涉房屋及设施进行管理的法定责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街道办事处未采取实际行动履行管理义务,仅通过微信群提醒不能免除责任;作为出租方,也未按法律规定对出租物履行管理义务。

同时,杨蕾指出天桥x街道办事处对于李X的损失存在严重过错。街道办事处在明知水管被冻上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物,三楼洗手间未设置符合规范的地漏排水系统,这些都是造成李X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

二审中,杨蕾凭借严谨的逻辑、细致的准备和出色的庭辩能力,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认定天桥x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三楼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渗水给李X造成损失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天桥x街道办事处需赔偿李X装饰装修及物品损失202691元、营业损失214600元。在杨蕾律师的专业帮助下,李X成功扭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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