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董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原告方即公诉机关认为,董某通过打开免提的方式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通话,实施电信诈骗,致使被害人被骗9823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通话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条文,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董某面临的初始困境是,诈骗行为有明确的证据指向他,且涉案金额明确。证据方面,通话记录等对他不利,存在较大的证据缺口。王正兵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他指出董某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诈骗罪指控,律师强调这些情节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庭审中,双方就董某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展开交锋。公诉机关认为董某构成诈骗罪应起诉,而王正兵律师详细阐述董某的特殊情况,多次和公安、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在蒋某非法经营香烟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617422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提交了蒋某非法经营香烟的相关交易记录、扣押的香烟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条文指控。
被告蒋某的初始困境在于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按照云南省刑事犯罪标准,非法经营烟草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达六十多万,可能判近十年有期徒刑。证据上,交易记录等对其不利。王正兵律师的抗辩策略是强调蒋某本身并不是开店经营香烟,更多是零卖,并没有真正获利。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认为蒋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双方就蒋某的量刑展开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应按数额量刑,而律师强调蒋某的特殊情况。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蒋某的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如是否初犯、偶犯,有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二是仔细审查证据,寻找证据漏洞和对被告有利的情节;三是准确适用法律,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法律观点,为被告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附条件不起诉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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