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有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给经营者出具了一份入库单,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都在上面签了字。可之后XX公司却一直没支付这笔货款。经营者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委托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提起诉讼。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也就是这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XX公司觉得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则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还没清算、没破产,股东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另外,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没意见,但说要扣除维修费,还觉得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律师援引了一份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这份判决显示股东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可实际只缴了50万元,还有150万元没缴足。入库单上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并且有签字确认。虽然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个人名义经营,所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予以认可。关于股东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B有150万元出资未缴足,所以要在这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证据方面,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且有签字,结合交易习惯,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股东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这起案子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商业交易中,供货方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像入库单这种能证明货物交付和价值的单据非常重要。如果遇到货款拖欠的情况,要及时催讨并保留催讨记录。另外,在起诉时,要提前了解清楚对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果有股东未足额出资,是可以主张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结尾
这起案件中,原本只是和公司的货款纠纷,最终却让未出资的股东也承担了责任,这一结果大大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衣超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打下的扎实基础,让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商事纠纷时格外从容。执业多年来,他承办了逾千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案子里,他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通过援引生效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责任主体,还通过合理组织证据,确保了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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