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X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过了几天,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X某认为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
1.“简历造假”是否成立: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但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认定该主张不成立。
2.“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理由:某建设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但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某建设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法院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
3.“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是否属实:某建设公司提交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称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但这些材料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法院也未支持该说法。
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在入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详细约定工资、工作内容、试用期等重要条款。工作过程中,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辞退通知书等关键证据。当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明确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X某支付赔偿金,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朱秀芳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执业以来,她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关键问题,精准锁定争议核心,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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