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投保后患病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杨辉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等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未交付相关文本或逐项说明,法院认定该释义部分不产生效力。同时,他积极指导客户调取主治医生的病情证明及投保后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另外,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在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明确意见时,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9万元保险金,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恒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周杨辉作为破产管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精细梳理财务凭证,发现资金流向异常,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准确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将李XX的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针对李XX的抗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指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合理调整诉求,虽法院最终以实际抽逃的264万元为准,但展现了积极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态度。最终成功追缴抽逃出资及利息,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起职务犯罪案,被告人李X因挪用资金和贪污被公诉机关指控数罪并罚。周杨辉围绕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等关键点开展辩护,推动被告人全额退赃,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危害。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成功获缓刑,为基层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轻刑化、缓刑化的有效辩护范本。
周杨辉律师在各类案件中,始终以专业的态度、严谨的分析和有效的策略应对,凭借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在法律领域持续展现着自己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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