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洛阳,一位瓦工师傅受他人邀约,为某酒店装修项目提供瓦工施工服务,采用包工包料模式。施工完成后,对方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初步结算尚欠9万元,案外人垫付2万元。之后,原告与欠款方因催要工程款发生肢体冲突,经案外人调解,三方核算后约定剩余欠款5.5万元,欠款方承诺分期支付却到期未履行。原告将欠款方及垫付欠款的案外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5.5万元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核心争议在于:
欠款方是否为付款责任主体;其以施工质量和工期问题拒付工程款是否合法;垫付欠款的案外人是否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曹方律师于2023年开始在河南洛阳执业,接手此案后,将结算确认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的原始状态为:
结算确认单明确记录了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了欠款方支付部分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聊天记录包含了双方关于施工事宜、工程款结算的沟通内容。
曹方律师毕业于吉林财经大学,执业以来办理大量民商事与刑事案件,实务经验扎实,尤其擅长合同纠纷领域,能够精准把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这与本案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曹方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欠款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存在诸多疑点。通过仔细比对原告与欠款方的结算确认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他发现欠款方全程与原告对接施工事宜、进行工程款结算并实际支付过部分工程款,足以证明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责任。同时,梳理三方核算过程的相关证据后,证实双方在对账时已就施工质量纠纷扣减1万元工程款,欠款方现再以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拒付无事实依据。此外,调取案外人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案外人支付的2万元为垫付性质,不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欠款方到庭应诉并提出抗辩意见,垫付欠款的案外人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曹方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全面举证质证,并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对曹方律师的全部诉讼主张均予以采纳,依法作出终审民事判决:
判令欠款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5000元;驳回原告对垫付案外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70元,均由欠款方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