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XX受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X招用,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工作中黄XX工资由曹X微信发放,接受曹X安排,还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XXXX年X月XX日,黄XX送货途中受伤后不再上班。随后黄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支持其请求。原告不服起诉,主张黄XX系曹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陈步青。该律师深知本案关键在于证明黄XX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首先逐份翻阅证据材料,系统梳理了曹X微信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微信群记录、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原告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工作内容与经营范围重合情况等。
庭审中,面对原告“个人雇佣”的抗辩,陈步青律师条分缕析地指出,曹X作为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以公司名义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且原告无法证明曹X明示用工是个人行为;黄XX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说明已纳入公司管理体系;其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重合;工资发放和工作安排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从属性。律师还一连串追问,如果是个人雇佣,为何拉进公司工作群、安排公司业务工作且不明示是个人行为。
陈步青律师执业来办理大量工伤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他认为在劳动工伤纠纷中,证据梳理和逻辑论证极为关键,接下来他打算构建一套更完善的劳动工伤证据审查体系,以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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