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苏某之间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本人3张银行卡及1部手机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刷脸”验证服务,帮助他人取现41万元,其中包括吴X被网络诈骗资金151200元、张某被网络诈骗资金50000元,苏X从中获利4000元。苏某于2024年3月委托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项婷律师代理本案。
2024年3月,项婷律师多次会见苏X,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苏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赃4000元,另缴纳补偿款50000元。项婷律师指导苏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项婷律师整理苏X无犯罪前科、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等证据材料。
2024年6月27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组织开庭审理。项婷律师提交相关证据,法庭对证据进行核对。庭审后,法院当庭宣判。
判决书认定:苏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于2024年6月生效。苏X未上诉。
另一起案件中,2025年8月,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万X与被告朱X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32500元及承担诉讼费。万X委托项婷律师代理本案。项婷律师整理证据并申请小额诉讼程序。9月11日开庭,被告缺席,法院审查后采信欠条等证据。9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32500元及承担诉讼费。
2024年6月,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执行完毕,卷宗归档至某区人民法院档案室。2025年9月,万X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完毕,卷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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