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施亚军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案件、公司诉讼等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涉企刑事案件、企业合规项目,在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上也经验丰富。下面通过几个案例,看看他是如何处理各类纠纷的。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丁某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2017年12月10日,丁某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高某、汪某夫妇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的一套房产。她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未办理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未支付合同余款便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某为方便办理事宜,伪造了太仓市和张家港市两家公司的印章各1枚。
施亚军作为丁某的辩护人,在案件中提出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同时指出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虽然最终法院认定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丁某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法院采纳了施亚军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另一起案件是张家港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11月,两家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在张家港市塘桥镇的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价款为188.8899万元。工程于2015年11月10日开工,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原告全垫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至工程款总额的50%,2016年底付至工程款总额的75%,余款2017年底之前付清,若第一笔工程款未按期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然而,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施亚军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原告收集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并确认原告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还有一起山东某公司与陈某、钱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山东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施亚军作为实习律师参与此案。在二审过程中,山东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施亚军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刑事案件中,他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协助原告收集关键证据,确保原告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保障了原告的工程款权益和优先受偿权。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最终是上诉人申请撤诉,但施亚军在参与过程中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观故意、诈骗数额等因素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也会关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款的支付和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对于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有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诉讼的权利,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
结尾
对于常见的合同诈骗、工程欠款、买卖纠纷等法律困惑,施亚军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证据收集和合理的法律策略,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优势在于专业、严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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