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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从败诉危机到胜诉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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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9 · 14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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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甘肃某投资公司诉上海某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告辩称损失无因果关系,看似不利。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介入后成功扭转局面,助原告获赔501元。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从败诉危机到胜诉获赔

甘肃某投资公司因投资上海某股份公司股票亏损,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赔偿501元。然而被告辩称原告投资损失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或作用力小,这让原告陷入了可能败诉的困境。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上海的徐晓律师手中。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也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长期专注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众多投资者挽回损失。

徐晓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丰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经验,开始了细致的工作。本案是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已生效。徐晓律师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依据生效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同事实与法律争点,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主张路径。

为了精确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徐晓律师团队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节点进行论证,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产生的损失,应推定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认定被告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推定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采纳了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上海某股份公司赔偿原告甘肃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原告成功从可能败诉的逆境中实现翻盘,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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