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类交通肇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四川发现(巴中)律师事务所冯剑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领域。他在执业的二十多年间,承办了上万件案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90%。
经交警大队认定,索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办案民警侦查确定索某为事故嫌疑人后,电话传唤其到交警大队配合调查,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7月22日,索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家属对索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恳请对索某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索某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冯剑律师提出索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且索某家庭情况特殊,妻子下岗,家庭为低保户,属于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判处。不过,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肇事车牌号确定索某为嫌疑人后才传唤其到案,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但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判处索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在梳理证据链时,冯剑律师注重从各个细节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他长期认为,在交通肇事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以及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从长期处理交通肇事纠纷的观察来看,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不逃逸并积极承担责任,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赔偿事宜,是避免法律风险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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