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这类规划行政管理纠纷,广东中山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梁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当地法律实务界颇具影响力。
梁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这起规划行政管理案件。郭先生获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用途为住宅,之后更换的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但在申请报建时,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原来,涉案地块的规划用途在编制相关规划时由农村宅基地变更为道路及退让范围。郭先生认为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违法,将市资源局诉至法院。
在梳理证据链时,梁律师发现,中山市黄圃镇规划管理所向原市规划局申请对相关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原市规划局经审查后同意了该微调方案。庭审中,市资源局也确认涉案地块在不同版本规划中的用途一致。同时,根据相关文件,中山市进行机构改革,市资源局行使原市规划局的职权。
原审法院认为,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市资源局应对郭先生无法按原证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土地价值给予补偿。市资源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国权律师长期认为,在涉及土地规划调整时,相关部门应充分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规划变更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土地使用者来说,在遇到规划调整影响自身权益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土地规划调整可能会对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相关部门在进行规划调整时,应提前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保障土地使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土地使用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