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就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于是,原告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指定的结算人签字对账是否有效,以及被告提出的各项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但缺乏能够直接有力反驳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抗辩的证据。
杨杭川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地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闭环证据链。这些证据在庭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质证时提出“人员离职、无权对账”“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理由。杨杭川律师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指出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直接否定了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他不成立理由,律师也逐一进行了驳斥。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律师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构建闭环证据链、专业应对违约金调整、全面驳斥虚假抗辩的方法论,通过这些方法,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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