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XX,原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陷入了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2023年7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该公司,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到了11月30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7月1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24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7-12月工资425050.05元,当时公司账面有余额420余万元,2月5日公司足额发放全部拖欠工资。施XX因涉嫌此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健律师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决议相关文件,查看其中关于工资发放的具体内容和资金安排。
黄健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他曾任职于某人民法院,这种法院工作经历使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着重从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进行审查。他深知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把控至关重要,所以在审查过程中,他逐页比对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记录,以确定公司是否真的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同时,作为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他对证据的运用和审查有着专业的方法,这使得他在处理此案时更加游刃有余。
最终,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在开庭前,黄健律师补充提交了一份公司董事会关于工资发放决议的详细说明,进一步阐述公司的支付意愿和资金安排。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XX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黄健律师处理此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明确案件主体,确定责任归属,再深入审查主观故意和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他会仔细查阅相关文件和证据,如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工资发放记录等。他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典型客户包括企业负责人等。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证据审查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