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
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口角,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沈XX陆续邀约马XX、邹XX、杨XX等人,沈XX则邀约杨XX、何某某、被告人罗XX、任XX等人。双方人员聚集后,任XX、何某某先行离开,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又邀约何某某、任XX返回。因看到对方有人带刀,杨XX、马XX等人害怕离开。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其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杨XX报警后,民警查获沈XX。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调解,罗XX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3000元。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争议焦点及认定
第一,犯罪地位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田百川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罗XX,了解到他是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罗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第二,量刑情节的考量。公诉机关指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田律师也重点强调了这些情节。法院确认这些情节属实,认为罗XX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主观恶性较小,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二:未成年人盗窃案
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他分别在丽江市古城区民某某家园、玉某某纳西族自治县黄某某镇尚某某国际小区、古城区西某某街道锦某某国际小区等地盗窃电瓶,销赃所得共计5690元左右。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他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准备拆卸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民警带走调查。
争议焦点及认定
第一,犯罪情节与从轻处罚的依据。公诉机关认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田百川律师了解到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这些情节都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第二,量刑的合理性。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根据退赃等情况调整量刑或适用缓刑。田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缺乏监管、心理问题等因素有关。家长和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未成年人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明辨是非,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在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寻求正确的解决方式。
结尾
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终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依法惩处了犯罪行为,又给予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田百川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拥有国家法官学院本科学历和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以来,他办理了百余起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两起案件中,他精准厘清案件定性,充分论证从轻情节,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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