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A公司因经营不善计划解散,11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胜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合计50多万元,但执行公司未果。两名劳动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张X、肖X为被执行人。这起案件的棘手之处在于,如何界定股东的出资责任,以及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清算中的责任。
20XX年开始执业的张远辉律师接受委托后。他首先审查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股东张X虽已转账出资至公司账户,但未在工商登记、年度报告上显示缴纳出资。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调查提供了重要线索。
接着,张远辉律师深入研究公司法相关规定,比对不同时期公司法对经理、董事会职权的界定,发现“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没有另有规定或决定的情况下,应是经理的职责所在。同时,他还研究了破产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单纯违反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财产减损或灭失,从而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张远辉律师一贯会先审查工商登记等基础信息,比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责任界限。他拥有14年资深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作为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还担任十余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最终,本案厘清了股东出资责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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