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于2021年12月6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花费76000元购买两台新能源汽车。段某支付全款后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陈某和何某。2023年12月18日,这两台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抵押权人扣走,导致段某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段某准备起诉该科技公司时,发现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于是,段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股东赵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虽未直接在庭审中抗辩,但从常理推测,可能会提出股东出资期限未到不应承担责任、减资符合程序等理由。
张卫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但两名股东赵某(认缴1029.69万元)、孙某(认缴989.31万元)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2083年),且均未实缴出资。在公司注销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公司行为的违法性: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某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原告,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责任的承担:根据相关法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不能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保护的伞,股东在享受公司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对债权人权益的侵害,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系独立缔约主体,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代理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某科技公司已于2025年2月17日注销,股东赵某、孙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
依据相关法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原告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股东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公司注销后就可以“金蝉脱壳”,逃避公司债务。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股东未实缴出资、违法减资、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股东不能随意处置公司资产,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和清算程序。
对于劳动者和债权人来说,当遇到公司注销等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股东的责任。
张卫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全面调取公司工商内档资料,精准锁定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明确股东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有力驳斥被告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76000元的购车款不是小事,它关乎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张卫军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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