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协商不成。何XX与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给实际使用人许XX应得的部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闹到了法院。
下面来看看案件的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案涉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查明,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主张,虽然厂房没有规划许可,但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厂房进行了实际投入和使用,应享有相应权益。被告辩称,合同无效就不应有补偿。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主张合理补偿的权利。因为许XX在租赁期间确实有实际经营和投入,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剥夺其应得的补偿。
第二,许XX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法院查明,许XX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在厂房被征收时进行了搬迁等行为。原告主张,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因厂房征收遭受了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理应获得相应补偿。被告辩称,补偿款应全部归房东所有,许XX无权索要。法院最终认定,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征收过程中确实产生了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虽然合同无效,但许XX的实际投入和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忽视。
第三,许XX应获得多少补偿款?
法院查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可以确定各项补偿的具体情况。原告主张按照实际损失和合理比例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总计332,605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补偿金额过高,存在重复计算等问题。法院最终认定,经过核算,被告何XX应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173,960.26元。法院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的。
最终,法院判原告许XX胜诉,被告何XX需向许XX支付上述合计173,960.26元的补偿款,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查看房屋是否有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要及时收集自己在租赁期间的投入和损失的证据,以便在主张补偿时能有依据。同时,在协商补偿款分配时,要保持理性,依据法律和事实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可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卢扬超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不少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在处理案件时,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等工作,最大化地维护了客户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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