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任XX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认为任XX参与了合同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张相奎律师则提出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只是协助“某车前程公司”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办理手续等,并非诈骗行为的主要实施者,所以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自首情节: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任XX的自首情节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3.主观恶性较小:任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无实际获利,这表明他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观恶性小意味着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综合以上几点,任XX符合从宽处罚的条件,张相奎律师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法院驳回了其他不合理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和法律事务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在合同诈骗等犯罪中,只要参与了就会受到重罚,而忽视了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本案确立了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准确认定从犯、自首等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的裁判规则。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不幸卷入犯罪案件,要及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罚。
张相奎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查阅卷宗,为准确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地认定了任XX的从犯身份和自首情节;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有效的沟通和量刑协商,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张相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在困境中寻得了生机,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合同诈骗案中,精准的辩护不是小事,它关乎着被告人的自由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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