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般来说,持票人遭拒付后主张权利似乎合理,但此案却另有隐情。
2022年开始执业的阎乔律师,服务于辽宁大连,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相关案件200余件,对合同、家事案件尤为专精。作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阎乔秉持“专业与沟通,是律师的两个硬件”的执业理念。此次,他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本案核心抗辩点。
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阎乔律师逻辑清晰,他的抗辩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中,阎乔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专业的逻辑推理,成功破解了被告面临的复杂困局,展现了其在商事票据纠纷实务方面的深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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